公证办理须知
中国驻缅甸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申请条件
1、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缅甸境内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缅的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在缅甸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2、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二、申请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3、公证当事人在缅甸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缅甸永久居留证或FRC)。
4、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诉讼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
指纹公证 |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5、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照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中国驻缅甸使领馆递交公证申请。
2、请申请人将有关办证需求及材料发送邮件至yangon@csm.mfa.gov.cn,工作人员对有关申请进行预审后,将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证件大厅办理。
3、申请人可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证件大厅领取办妥的公证书。
4、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 1 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注意事项
1、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2、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3、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4、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大使馆也将通过邮箱为申请人提供常见文书的格式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文书内容都必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适当增减或调整)。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不予办理情形及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及原则,以下情形及类别不予受理:
1、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申请材料不充分;
2、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事实类公证;
此类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地原则,向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因使馆不掌握此类具体信息,无法核对受理。如申请人在缅甸居留不便回国,可向使馆申请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
3、驾驶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书类公证;
此类公证应根据签发地原则,向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因使馆不掌握此类具体信息,无法核对受理,仅能对使馆签发的护照、结婚证等证件进行公证。如申请人在缅甸居留不便回国,可向使馆申请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向国内公证机构申请。
4、“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担保性委托书”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
5、涉合同协议类、不动产类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须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应在中国或驻在国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类公证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章程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涉及中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规定,应在中国或驻在国公证机构办理。
对于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类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馆原则不予办理。如申请人坚持办理,需提供相关文本的原件。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并须遵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原则,即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
六、办理时间及费用
1、公证书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计算),民事类公证每份22美元,商事类每份44美元。(注:若办理一式多份的,只收取一份正本费,其余按照副本收取,每份7美元。)
2、如有需求可申请加急服务,加急为3个工作日取件,每份公证须另外缴纳加急费25美元。
3.支付方式:请申请人或代办人员携取件单,在取件单写明的取件日期下午1点至3点到馆缴费,2点至3点到馆取件。
附件:公证申请表






